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75號
原 告 黃蔡春子
訴訟代理人 陳英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棋、黃信忠、黃淑卿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23,732元(計算式:{〈
52,900,339+330,060 +5,130,000 -16,073,810〉-〈7,506,
405 +55,221-2,922,500 〉}÷2 =18,823,731.5,小數點後
四捨五入)( 見本院102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77,704 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
裁判費用新臺幣45,649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55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