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0號
SLDM,103,聲,60,201401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扈美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扈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扈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8 日判處有期徒刑13年4 月,於 93年3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 月3 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運輸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93 年2 月18日以92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 ,㈡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3年3 月23日以93年度士簡字第39 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於93年3 月8 日以93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8 月、5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139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4 月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本院93年度士簡 字第399 號判決各1 份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又受刑人於93年3 月8 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1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52 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1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為憑。 經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