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政勳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政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政勳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最高法院、士林地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99年7 月23日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2 年2 月。於99年6 月2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溫政勳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2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7343號上訴駁回確 定;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訴緝字 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溫政勳於99 年6 月2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3 年1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 ,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2 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刑日數為10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1月10 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