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國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明
訴訟代理人 湯偉祥律師
陳蔚奇律師
被 告 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拱平
被 告 黃金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6號詐欺案件(偵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1731號、第1853號、第2772號、第3486號、第4196號
、第5489號、第5490號、第9538號、第11583 號、第11584 號、
第11585 號、第1158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華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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