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智易字,102年度,29號
SLDM,102,審智易,29,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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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依莎妮亞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文祥
被   告 林玉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連堂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8322號、第119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簡子淵告訴被告林文祥林玉山及依莎妮 亞國際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林文祥林玉山均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 財產權重製物罪,被告依莎妮亞國際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10 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等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簡子淵於民國103 年1 月23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 審智易字卷第24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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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依莎妮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