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泊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俊翔
被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滕春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叁佰肆
拾柒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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