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陳胡姚氏宗祠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基隆陳胡姚氏宗祠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 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 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 、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 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 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陳胡姚氏宗祠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基隆市政府許可設立,並於民國82 年8月27日於本院登記處設立登記,且於102年12月26日變更 登記在案。該財團法人經第6屆第3次捐助人大會會議決議修 正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業經基隆 市政府以102年12月4日基府禮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核 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 原捐助章程、捐助人大會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基隆市政 府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隆陳胡姚氏宗祠捐 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部分,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 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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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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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法人設董事十五人,除第一屆由捐│本法人設董事九人、候補董事三人,│
│ │助人中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外,其後│由捐助人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 │各屆之董事,則由捐助人加提自熱心│ │
│ │奉獻本法人之會員,提名應選選舉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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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法人置監察人三人,監察本法人業│本法人置監察人三人、候補監察人一│
│ 一 │務、財務等一切事業,由捐助人中用│人,由捐助人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
│ │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監察人中選一│之,監察人中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 │人為常務監察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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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 │
│ 八 │至未修正。 │遇董事長不能執事時,由常務董事│
│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 一人接任至該屆任期結束,不另改│
│ │ │ 選。 │
│ │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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