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陳胡姚氏宗祠章程事件,固據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
非訟事件,徵收聲請費用1,000 元,並應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扣除聲請人前已繳
納之500元,聲請人應再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