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6號
KLDV,103,司促,756,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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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顏建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参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
  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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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