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李鳳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
幣陸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民國(下同)94年1月2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6,398元。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389元。
(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94年1月24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