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87號
KLDV,103,司促,587,2014012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姚欣宜
債 務 人 蘇中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参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應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部分百分之
  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