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許建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參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貳拾壹元自起息日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
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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