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7號
KLDV,103,司促,487,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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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歐婉如
債 務 人 汪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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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