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珍環
裴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珍環邀債務人裴建華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 R,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
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
至民國103年1月1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58,877元未給付
,其中53,996元為消費款、101,280元為循環利息、3,601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珍環、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3996 │建華 │1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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