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6號
KLDV,103,司促,306,201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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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郭芳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陸拾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2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
    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
    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
    卡貸款約定事項第4條),利率則以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
    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5條),若有遲延,依
    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30,000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9條)。
  (二)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5年04月6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0,
    718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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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