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337號
TPBA,105,訴,1337,2017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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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王永壯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原 告 徐廷傑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余佳樺
 張倩維
輔助參加人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許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及選定當事人何美葳徐建琳之被繼承人即何徐蘭嬌徐雲欽,原為新竹縣寶山鄉園區段360-1、361-1、363、 363-1、363-2、364、364-1、365-2、36 5-3、510、511、 511-1、512、512-1、514等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提 及各筆土地時僅簡稱其地號)及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系 爭土地因聲請人辦理新竹科學園區(園區三、五路沿線用地 擴建案)工程,報請被告於民國96年5月18日以台內地字第0 960080996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並由輔助參加人 分別以96年6月1日府地徵字第0960075801號及96年7月20日 府地徵字第0960092987號公告徵收。原告以輔助參加人迄未 依行為時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查估計算系爭 土地補償金額;嗣又以106年4月4日府地徵字第1060034228 號函,將對360-1、361-1、363-1、363-2、365-2、365- 3 、510、511、511-1、512、512-1號等11筆土地上之改良物 所為徵收公告,予以撤銷,於106年4月14日就另4筆363、36 4、364-1、514號土地上之改良物辦理更正公告,所公告之 補償清冊無相關人員簽章,顯未經合法查估。故本件徵收案 歷經10年尚未依法補償,應已失效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求 為判決確認系爭土地及地上改良物之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聲請人則於訴訟進行中,聲請參加訴訟。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乃系爭土地之需用土地人,並擬具徵 收土地計畫書向被告申請徵收獲准,輔助參加人已於104年 10月27日通知原告領取徵收補償費,惟原告逾期未受領,經 輔助參加人將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故系爭土地之徵收應為 有效,原告訴請確認系爭土地之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如本 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將致聲請人無法依徵收計畫使用系 爭土地,對聲請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損害,爰依行政 訴訟法第42條規定,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等語。核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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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