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號
KLDV,103,司促,26,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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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徐懋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93,640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108元、消費款88,224元、已到
    期之利息3,608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88,224元自10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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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