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余品圜
許婉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品圜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及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許婉淩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215,36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1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余品圜於民國102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215,36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許婉淩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5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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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品圜、許│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1.83% │
│ │215362│婉淩 │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品圜、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3% │
│ │215362│婉淩 │8月02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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