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7號
KLDV,103,司促,257,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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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余品圜
      許婉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品圜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及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許婉淩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215,36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1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余品圜於民國102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215,36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許婉淩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5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品圜、許│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1.83%   │
│  │215362│婉淩   │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品圜、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3%   │
│  │215362│婉淩   │8月02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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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