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事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洪增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芊聿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本院於
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費用。查本
件係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而為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