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號
CYDV,103,除,3,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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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
代 理 人 林志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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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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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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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榮金 │合作金庫商│101年11月30 │14,800元 │GE0000000 │ │
│ │ │業銀行朴子│日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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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