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0號
CYDV,103,除,10,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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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愉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 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 ,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 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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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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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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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愉驊 │陽信商業銀│102年6月25日│150,000元 │0000000 │ │
│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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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