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號
CYDV,103,除,1,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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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元志即松金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2月 1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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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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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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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森詠砂石有│合作金庫商│102年5月31日│ 11,550元 │MG0000000 │受款│
│ │限公司 黃│業銀行東嘉│ │ │ │人:│
│ │國寶 │義分行 │ │ │ │松金│
│ │ │ │ │ │ │企業│
│ │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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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