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正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
7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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