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11號
CYDV,103,監宣,11,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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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石吉
相 對 人 王纒
關 係 人 吳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纒(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吳石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纒之監護人。指定吳正昌(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纒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因車禍,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戴德 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 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 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 人吳正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 礙證明影本各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 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其對 呼叫無反應(眼睛張開、使用鼻胃管餵食、對捏有痛覺反應 、右側癱瘓),聲請人表示相對人車禍後左腦開刀無法說話 ,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 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車禍腦傷造成左側大 腦嚴重損傷、肢體偏癱,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鑑定時 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9分,無任何言語反應,故相對人 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 年1月23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王纒之配偶,並同意擔任受監 護宣告人王纒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 監護宣告之人王纒與聲請人育有三名子女,其中長女業已過 世,其他子女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 5份、親屬會議記錄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 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王纒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 宣告人王纒之監護人;又關係人吳正昌係受監護宣告人王纒



之長男,並經受監護宣告人王纒之配偶及其他子女具狀同意 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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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