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字第九0號
上 訴 人 俊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被 上訴人 家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B1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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