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4號
CYDV,103,司促,164,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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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債 權 人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芳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芳義發支付命令,經核債 權人所提出之計量錶押(租)用申請書所載申請人為第三人 李淑來,非本件債務人蘇芳義,故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 103年1月6日及同年月13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 內釋明對債務人蘇芳義請求給付之依據,此項通知分別於同 年月8日及同年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 各2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僅提出建物謄本,並未釋明對債 務人蘇芳義請求給付之依據,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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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