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19號
CYDV,102,訴,619,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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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9號
原   告 張淑英
      陳健忠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被   告 王嘉正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連美惠
被   告 王明山
上列原告等於本院刑事庭10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中,請求訴外人楊長發等2 人損害賠償,並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由本院民事庭以102年度調字第127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嗣
原告等於本院102年度調字第127號案件審理中,又具狀追加起訴
,併列王嘉正連美惠王明山等3 人為共同被告,最終聲明請
求被告王嘉正等3人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有原告等
民國102年9月16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聲請(二)狀及本院102 年
12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各1份可參。惟原告等在前述民事程序審
理中之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等追加起訴
請求被告王嘉正等3人連帶賠償300萬元,已如前述,足認本件追
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
0 元,未據原告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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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