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44號
CYDV,102,訴,444,2014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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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國富
      吳國瑞
      吳素禎
      葉裕昭
視同上訴人 葉窯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
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關於上訴人吳國富、吳國
瑞、吳素禎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500元
【計算式:25.4㎡×7,500元/㎡=190,500元】,應徵裁判費3,1
50元;關於上訴人葉裕昭葉窯磊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474,
675元【計算式:(44.25㎡+19.04㎡)×7,500元/㎡=474,675
元】,應徵裁判費7,7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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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