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康月茹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湘陵律師
許繼峰
被 告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凃淑芬
段可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辯論,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