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7號
CYDV,101,重訴,47,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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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侯尚余(原名侯仁彗,兼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侯尚余為原告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卓承廣已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即另一原告侯尚余乙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繼字第722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 102年度繼字第 75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並有上開卷宗影本在卷可參(詳本院卷第113至130頁)。本院復於102年9月11日通知原告侯尚余具狀表明是否承受本件訴訟,該通知經原告侯尚余於102年10月8日收受,惟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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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