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1號
CYDM,103,附民,21,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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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蔡可楹
被   告 沈文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蔡可楹對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1號,被告沈文財傷害 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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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