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嘉邑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
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簡嘉邑前因槍砲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7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4年12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14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8月5日,有該部103年1月 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