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俊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罪刑,並以100年度聲字第278號、769號分別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1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