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7號
CYDM,103,聲,47,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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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政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罪刑,並分別以98年度聲字第222號、96年度聲減字 第9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7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7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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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