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4號
CYDM,103,聲,44,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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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宗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
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宗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江宗恩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80 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 ,經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4年9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 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8月1日,有該部103年1月3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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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