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2號
CYDM,103,聲,32,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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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錡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錡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緩刑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 度少訴字第8號),嗣經撤銷緩刑(100年度少徹緩字第3號 ),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3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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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