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95號
CYDM,103,易,95,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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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健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573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2年度易字第6
8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嘉簡字第1657 號),嗣因有不受理判決諭知之情事,
改依通常程序處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附件)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健 忠因毀棄損壞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 第314條、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美鳳、劉 明福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和解書在卷可參(本院易字第95號卷第9至11 頁),依照 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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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