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附民字,103年度,4號
CYDM,103,嘉交簡附民,4,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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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江遊陸
被   告 賴登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江遊陸對本院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11號,被告賴登威 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 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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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