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4號
NTDV,103,司繼,4,201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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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4號
聲 明 人 李衡岳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李水助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水助(男,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南投縣竹山鎮○○里○○○巷○○○號)於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十二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
  院。
三、凡被繼承人李水助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水助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
,請於七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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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