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號聲 請 人 張萬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新雅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補繳本票原本4張。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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