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3號
NTDV,103,司拍,3,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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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黃萍琴
相 對 人 林建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建澤於民國83年2 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3 年5月2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 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 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 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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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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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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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光明 │ │809 │建│145.8 │4分之1 │林建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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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埔里鎮 │光明 │ │810 │建│7.6 │4分之1 │林建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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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