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10號
NTDV,102,司拍,110,201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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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詹憲元
相 對 人 王士銘律師即曾昆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曾昆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抵押人曾昆亷於民國92年8月25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謝育煙對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8月25日起至93年2月25日止,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債務人謝育煙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200,000元,約定清 償期為92年8月30日,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而原抵押人曾昆亷於101年2月2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經本院選任其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王士銘律師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 本、本院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裁定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12月6日通知相對人王士銘律師即曾昆亷之遺 產管理人及債務人謝育煙,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 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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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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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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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名間鄉 │新大庄 │ │254 │建│136.27 │全部 │曾昆亷(歿)遺│重測前:大 │
│ │ │ │ │ │ │ │ │ │產管理人王士│庄段82-18地 │
│ │ │ │ │ │ │ │ │ │銘律師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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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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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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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 │新大巷6號 │新大庄段254地 │住家用、鋼筋混│一層:70.58、二 │ │全部 │曾昆亷(歿)遺│重測前:大│
│ │ │ │號 │凝土加強磚造、│層:70.58、騎樓 │ │ │產管理人王士│庄段81建號│
│ │ │ │ │2層 │:17.36、合計:1│ │ │銘律師 │ │
│ │ │ │ │ │58.5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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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