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詹金鎮
被 告 莊阿丹(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祐瑄(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彥
楊子慧
被 告 趙芯昀(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詩怡
被 告 蔡駿忻(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蔡駿瑀(即張正宗之繼承人)住同上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朝文
張逸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張祐瑄、趙芯昀、蔡駿忻、蔡駿瑀與被告莊阿丹為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 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正宗於起訴後之民國102 年10月6 日死亡,依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經查 ,兩造前未聲明承受訴訟,張正宗之繼承人除配偶莊阿丹外 ,尚有孫張祐瑄、趙芯昀、外孫蔡駿忻、蔡駿瑀,業經本院 調閱102 年度司繼字第558 號拋棄繼承家事聲請事件卷宗審 閱無訛。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張祐瑄、趙芯 昀、蔡駿忻、蔡駿瑀應與莊阿丹為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