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8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吉忠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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