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憲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富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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