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莊玉鈴
被 告 廖國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1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除機車修繕費用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吳昆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