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久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被 告 洪莉蓁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交易方式及交易金額」欄關於「101年5月9日7時8時12分」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5月9日7時12分、8時12分」。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交易方式及交易金 額」欄關於「101年5月9日7時8時12分」之記載,為「101 年5月9日7時12分、8時12分」之誤,屬文字誤寫,而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吳昆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