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蔡呂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兆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