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13號
TNEV,103,南簡補,13,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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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蔡呂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兆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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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