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
原 告 蕭仲志
張富雅即張美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