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3年度,9號
TNEV,103,南小補,9,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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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瑞昌檢察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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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